亮起来和美起来是景观照明领域老生常谈的问题。这个问题,既是城市界面的宏观的问题,也可以是单一载体的微观的问题。它源于我们对景观照明建设的反思:亮起来和美起来之间有没有必然的关系?亮起来是美起来之前必须要经历的阶段吗?亮起来后是否必然会美起来?要解决这些问题,我们必须从分析亮起来和美起来的特征以及两者之间的差异开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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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设计导向的差异

当前,景观照明设计费的取费费率一般与工程造价挂钩,以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计取设计费(且取费较低)。在这种取费办法下,设计师往往以利润为导向,将美学置于次要地位或干脆不予考虑,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,必然会通过一味加灯来提高工程造价,造成视觉效果与美学要求的偏离。利润导向,会导致设计师在思维上的定势:为了利润可以牺牲美感。这种思维定势会导致“亮起来”,却达不到“美起来”。

从我国国情来看,景观照明建设一般是政府主导的行为,为避免发生廉政风险,必然需要一个标准来对取费进行规定,这种标准也让设计取费缺乏灵活度。政策的制定是非常困难的,一方面是因为各种政策都有利有弊,另一方面是政策还要考虑到可操作性,在各有利弊的情况下必然会追求一种单一的标准。景观照明设计从利润导向过渡到美学导向,首先具有政策上的难度,短期内难以改变。中国照明学会曾制订了较为合理的照明设计的取费标准,惜乎并未真正推广使用。好的设计的产生,目前情况下往往只能依赖设计师的自觉。某些设计费相对固定(一般高于取费标准,往往是房地产项目)、与工程量无关的项目,可能会获得更好的设计效果。在景观照明领域,对设计取费的改革势在必行,否则,政府项目会止步于“亮起来”的状态而无改观。

事实上,由于“亮起来”受利润因素驱动影响较大,用灯(以及配套的电缆、管线等)较多,“亮起来”的投入往往比“美起来”的投入更大。也就是说,景观照明设计如果采用设计取费与工程造价挂钩的形式,可能不但没有让设计效果“美起来”,反而增加了额外的投入:设计费用虽然降低了,但是施工费用大量增加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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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设计师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差异

设计师的工作强度很大,夜间或周末加班是常态。在这种加班状况下,设计师对设计工作的定义首先是完成任务、早点休息。而要提高设计效率,不断复制已有熟悉的做法是必然选择,景观照明设计很容易沦为被动设计或无意识设计(无脑设计)。这样的设计往往缺少对整体和细节的思考,也缺少项目针对性,更遑论创造性。此时,设计师表现为机械画图的画图师,而不是富有创作激情的设计师。在设计行业,无激情,则无灵感;无灵感,则往往无美感。没有美感的景观照明设计,就是处于“亮起来”的阶段。因此,设计师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是决定设计成果水平的关键因素。

用时的差异。虽然好的设计并不必然耗费更多的时间,但是由于景观照明并不是如画家作画般,只需要依赖相对封闭的心灵的自身创造,或者说,景观照明并不是纯粹的艺术,他还是完全开放的、依赖载体形态的设计。开放的设计属性,要求设计师必须现场踏勘,了解实地情况,感受当时当地的人文环境或美学氛围;还需要与业主或管理部门进行反复沟通,了解各参与方的看法和需求;在得到上述信息后,还需要进行相当长时间的思考,以便达到思绪的绝对沉浸而获得灵感……一般情况下,好的设计必然要花费更多的时间。设计主题是什么?如何达成这一主题?与业主的需求是否匹配?如何说服业主?效果上如何取舍?可实现性怎么样?实施后的可维护性怎么样?深入的思考意味着需要用时间来实现。用时的差异与设计师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密切相关,不在现场的设计、不花时间的设计,一般不会是好的设计。


三、设计主题的差异

设计主题,或者设计意象、设计概念,是景观照明设计的中心思想,也是设计的核心。设计逻辑的展开、设计效果的确定,都必须围绕设计主题进行。与主题相关的,应当加强;与主题无关的,应当忽略。设计主题决定了景观照明的选择性特征。一旦效果与主题脱节,方案就会缺少逻辑,因为设计主题被挂在了天上,并没有通过效果落地。设计主题一般凝聚了使景观照明能以美的形态出现的中心思想,如果设计主题未能有效落地,设计效果就达不到美起来的初衷。


四、照明理念的差异

在上述因素(利润的驱动、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差异、用时的差异、设计逻辑的差异)的共同作用下,最终造成“亮起来”和“美起来”在照明理念的巨大差异,并体现在照明效果中。

满铺是“亮起来”的典型特征,主要表现为被动设计,不动脑子、见物添灯,将眼前所见的载体以及载体的所有部件全部亮起来,界面繁复、灯光满溢,无留白、无美感,甚至会造成视觉信息过载、没有视觉焦点、让人无所适从。“亮起来”的设计思维,对载体和载体部件是没有选择性的,也是没有设计构图、并缺少设计逻辑的。将大量平庸的载体无差别地打亮,不但没有提升整体的美感,也没有为城市形象加分(没有给人留下深刻印象),只是为光污染和光干扰的产生增添了更多的机会。另一方面,彩光和动态的大量使用,迎合了少部分缺乏审美追求的求亮、求新、求刺激的视觉需求,也是“亮起来”理念的一部分。从长远来看,动态和彩光具有艳俗的特点,随着市民游客审美水平的提高(往往与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正相关),新奇刺激必然会被厌倦所替代,并不能长久。

而“美起来”的设计理念则完全不同。景观照明设计的核心是“取舍”,这也是景观照明选择性特征的体现。取舍首先体现在对亮灯区域的取舍,这一方面由城市照明规划来完成;它还包括对载体和部件的取舍,这一方面由具体的设计来完成。好的设计必然是有所取舍的,它关注留白和负空间,营造明暗得当,富有美感的夜景。“留白是呼吸的口子”(杭师大徐汉教授语),在设计上具有重要意义。放弃对平庸的建构筑物的景观照明,是一种城市或街道尺度的留白;放弃对建构筑物部分部件的照明,是一种建构筑物尺度的留白。这两种留白对营造夜景美感具有核心价值。大多数平庸的载体并不需要刻意去表达,自然内透是最好最自然的方式,如果一定要去表现,则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去思考,用一种颠覆性的效果来拒绝平庸。

彩光和动态的选择,在“美起来”的照明设计理念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。彩光和动态的使用应十分谨慎,它既不能多,一般也不能完全没有。景观照明往往处于谦逊的从属地位,尤其在商业街区,景观照明的彩光和动态应让位于广告照明,否则,视觉界面将由于焦点过多而失去重心,造成凌乱无序的视觉感受。过犹不及,宁缺毋滥、极饰反素是“美起来”的照明理念中关于彩光和动态的重要设计原则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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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夜间感知的差异

夜晚是完全不同于白天的存在。白天,光是主角,此时的光是匀质的、明亮的,它服务于工作。工作的光只需要满足照明的指标(往往是匀质的,有照度、亮度及其均匀度要求),它并不需要情感,它只需要精度。匀质的光往往代表着一种工作状态。到了夜晚,黑暗成为了主角,绝大多数人从工作状态中解脱了出来,娱乐、休闲是夜晚的主题。娱乐、休闲让白天的忙碌变得有意义。不同于工作状态,娱乐、休闲需要一种放松的状态,藉由放松来释放压力。如果说白天工作状态下的人是作为公共的存在,那么在夜晚,人们倾向于作为一种个人的存在。在夜晚的个人的存在下,人们倾向于把自己隐藏起来,不被光发现,至少不喜欢被光标出,不需要被完全照亮,隐私、隐藏、隐秘、隐约,才是暗应该给人的感受,太亮的或太过均匀的光不符合夜晚的特质,会把人吓跑。夜晚是属于个人的休闲的时间,代表着工作状态的匀质光显然不符合这种情感需求。

景观照明也不例外。景观照明应当将人们从工作状态中解脱出来,用不同于白天的照明方式来消除被暴露于匀质光下的、属于工作状态的紧张感。见物添灯、没有留白的设计,延续的是白天的思维,目的是把眼前所见的一切打亮,造成一种匀质的、高亮度的效果,从用光的表现上来看似乎是想让人们重新回到工作状态。明暗得当、考虑留白、重视负空间、放低亮度的设计,才是符合夜晚思维的设计,它更契合人们对夜晚的期待和诉求。用白天的思维做设计,带来的是匀质光的紧张感,它只是复制了日光,并不符合夜晚的特质,因而也缺乏美感;用夜晚的思维做设计,我们才能重视暗的感受,让设计效果符合夜的情境,在对夜和暗的感知中感受到一种迷人的美。

笔者将以上分析总结成为表一,分析对比更加明显。

表一:亮起来和美起来的特征

特征

差异项

亮起来

美起来

设计导向

利润导向

美学导向

主动性和创造性

被动设计或无意识设计,仅仅为了完成设计任务,复制已有做法,缺少针对性,没有创造性,表现为机械画图的画图师

主动设计,将设计视为创造性工作,有创作激情,表现为具有创作激情的设计师

用时

一般用时较短,甚至有些“设计师”不到现场,仅仅是就图画图

一般需要大量时间踏勘、沟通、思考,用时较长

设计主题

无设计意象,设计概念不清晰,设计效果与设计意象脱节,设计逻辑性差

有清晰的设计意象,效果围绕中心思想展开,设计逻辑性强

理念和手法

见物添灯、无留白,满铺、繁复,往往造成灯光满溢、视觉过载,缺乏美感

有所取舍,关注留白和负空间,明暗得当,富有美感

夜间感知(审美思维)

用白天的思维做设计,追求匀质光

用夜晚的思维做设计,重视暗的感受,符合夜的情境


从以上因素的分析,我们不难发现,不论是设计导向(利润驱动)、设计师的个人因素,还是设计逻辑、照明理念、手法、感知的差异,均与政策因素和个人美学素养有关,而与技术和产品的迭代无关。只要政策因素导致的利润驱动现状不改观,“亮而不美”的现象就会始终存在;只要设计师的个人美学素养未得到有效提升,设计效果仍有可能无法美起来。“亮起来”和“美起来”并不是一种随着时间或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演进的关系,而是一种并列关系,是由两种并列的思维方式决定的,并不存在从“亮起来”到“美起来”的必然的进化或迭代。只要上述的主客观因素不加以改变,“亮起来”的现象会长期存在,甚至可能会愈演愈烈。“亮起来”的本质是追求数量,“美起来”的本质是追求质量。从多数量发展到高质量发展,是城市照明发展的必然要求。城市照明建设不应将“亮起来”作为“美起来”的前提条件,相反,一开始就应当着眼于“美起来”,而不应满足于“亮起来”的层次。

这也对城市照明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。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往往承担了景观照明的建设和管理职能,对景观照明设计效果进行把关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。城市景观照明效果的美与丑,最终都会反馈到城市照明管理部门,并体现为管理部门的政绩。在政策因素短期内难以改变的情况下(或者至少在市政项目领域无法在大范围内改变),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就应当侧重于对设计成果进行把关,借此来把握整体的照明效果。但是,在城市照明管理人员的思维中,也普遍存在一些误区,不克服这些误区,将无法有效对设计成果进行把关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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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亮总比不亮好

这是典型的可能会助长“亮起来”的效果蔓延的思维。在这种思维的指导下,会造成两种结果:一是将大量平庸的载体打亮,或者明明是很好的载体,景观照明却非常平庸,对夜景美感的形成没有帮助;二是片面追求亮度,将大量没必要打亮的载体打亮,造成界面亮度过载。例如,将大量行道树打亮,往往没有美感,作用仅仅是增加了道路的环境的亮度而已。再如,公园的景观照明如果过亮,如将大量的树木打亮,会造成公园休闲私密性的气氛缺失,人们只会在过亮的氛围中逃离,起不到吸引人的作用。人的记忆特性决定了,我们只会对具有美感的氛围留下印象、产生记忆。将平庸的载体无差别地打亮,不会让游客对城市产生美好的回忆,也不会对城市形象加分,是纯粹多余的亮化。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美学经济的时代,消费行为隐藏着审美的考量,消费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审美的过程,没有美感,就没有消费的动力。城市中的消费行为,也隐含着对城市空间和环境的审美过程,并且,这种审美行为本身也是对空间和环境的消费。景观照明是对这种城市人工空间和环境的美化,本身也应是一种美学产品,如果缺少美感,也就不会促进城市人群的消费行为,不会产生经济效益。从投入产出比来看,城市人工空间和环境的美化是有成本和收益的考量的,一旦无法促进消费行为,那么这种景观照明的投入就是不必要的、浪费的。


七、景观照明要有连续性

景观照明的连续性是一个伪命题。夜景是我们最终的欣赏对象,而夜景由景观照明(亮的部分)和暗的部分组成。并不需要通过景观照明的连续来达到夜景的连续性,因为不亮的黑暗也是夜景的一部分,夜景始终都是连续的,黑暗的部分并不必然期待被光打亮。除了欣赏亮,我们也在欣赏暗。黑暗和光亮是夜景的一体两面,正如太极符号的黑白交缠。黑暗之于夜景,就如休止符之于音乐,留白之于国画。在夜晚,黑暗是广袤的背景(background),光亮是是黑暗中闪现的图形(figure or object)。光亮是被光从黑暗处拉扯出来的事物,它本质上是黑暗的一部分,一旦光消失,就会重归黑暗。没有背景,如何凸显图形?没有黑暗,如何对比出光亮?黑暗作为留白和图底关系中的底,是美感形成不可缺少的一部分,是审美意义产生的基础。因此,我们并不需要通过景观照明的连续性来消灭黑暗,消灭了黑暗也就消灭了夜景的审美意义。在夜景营造时,我们仅需要将有特征的、有美感的载体打亮,其他平庸的载体完全可以留白(即留黑):与其打亮平庸的载体,或者平庸地打亮载体,不如用留白来保留想象空间,激发欣赏者的想象力。从这方面来看,美学和“双碳”战略的目标是一致的。在“双碳”战略下,我们更加应当对景观照明的建设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,对亮灯的部位和部件进行必要的、严格的筛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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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每个人的审美喜好不同,景观照明没有标准

具体的景观照明设计确实没有标准,同一个项目,一百个设计师可能有一百种做法。每个人的审美喜好受到个人经历、教育水平等因素的影响,确实也存在差异。但是,无论如何,景观照明设计都存在一个标准:美。并且,审美不但具有个性,也存在着共性。这种共性,首先体现在审美的生理性上。审美离不开人的感官,而感官是身体的一部分。人的身体是经历过千百万年的进化,具有相近的组织结构和身体器官。按照进化美学的观点,几万(甚至几百万)年前我们的祖先选择性伴侣时看重的一些生理特征(如面孔和身体)——这些看重的特征实际上是有利于生存和繁殖的——就是我们现在认为是人体美的特征。人们对比例、对称、和谐统一等形式美的欣赏首先根源于人体美的共有特征。同样,我们觉得美的地方,正是能够提高人类祖先生存机会的地方——树木暗示着水等自然资源的状况,花代表着不远的将来有许多成熟的果实——这些有利于狩猎和采集的特征,成为了风景美的共有特征。形式美和风景美是景观照明美感形成最重要的组成因素,两者均具有进化带来的审美共性。

这种共性,也体现在审美的文化性上。审美的文化性基于一定的历史、民族、地域和时代特征,在这种特征基础上,审美癖好具有相似性。并且,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,文化交流日益频繁,美学领域也存在一定的融合性,共性因素占比越来越大。

片面强调审美个性,忽略审美共性,或者夸大审美主观性,忽视审美客观性,就可以将一切不美(与进化和文化带来的美学共同性不符合)的因素归结为审美个性的不同,就是强调人的审美无力——审美完全被个性主宰,具有任意性,最终也无所谓美丑,景观照明设计师的工作也将毫无意义。在这种思维下,对景观照明设计可以放任自流、放低要求,最终导致“亮起来”层次的景观照明设计的泛滥。


那么,我们该如何克服这些误区?

一是坚持美学导向。美学作为一种城市软件要素,渗透于城市的每个角落,起到了提高城市竞争力的作用。提高景观照明效果的美感水平,也能有效提供城市的美学竞争力。景观照明的美学价值是生产性的,它也是实现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基础。没有美感的景观照明,如何吸引人流?如何促进旅游?如何促进经济发展?如何提高城市形象?因此,对于景观照明,美学是第一位的。负责设计把关的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应坚持美学导向,应提高审美意识和审美水平,要破除思维惯性、破除常规理念、向平庸宣战,通过高水平的设计把关,指导城市景观照明建设,营造富有美感的城市景观照明。

二是坚持费效比导向。景观照明是一种生产性投入。景观照明用美感打动人、吸引人,从而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。因此,景观照明还是一种美学生产活动。作为一种经济活动,景观照明也必然需要追求经济效益,衡量投入/产出比即费效比。一般来讲,人流稀少的场所,潜在的投入/产出比较低,不需要或仅可进行少量景观照明建设;人流较多且驻留方便的场所,应当进行重点景观照明建设,用景观照明引导消费行为的产生;城市形象的重点展示区域应当进行景观照明建设,以利于展示富有特征和美感的城市形象。后两者往往是重叠的,前者的留白,也是为了突出后两者的展示。

三是坚持专业导向。城市景观照明是专业化程度较高的行业,涉及理工科和文科的多个学科门类,如光源、灯具、电气、美学、建筑、规划等,专业人才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仓促可就的。要做好设计效果把关,对美学的理解必不可少。因此,管理部门应重视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,尤其重视人文素养的培育,通过课题研究、美学讲座等方式,提高审美水平。目前管理部门权力主导下的审美机制,应重视普通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和建议,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能力,促进行业发展。


九、结语

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审美意识的提高,景观照明发展必将从粗放走向精细,从追求数量走向追求质量,从追求单一感官刺激走向追求审美享受,即从“亮起来”走向“美起来”。在这个过程中,由于“亮起来”和“美起来”的思维方式不同,两者可能长期并存。城市照明建设不应将“亮起来”作为“美起来”的前提条件,相反,一开始就应当着眼于“美起来”,而不应满足于“亮起来”的层次。在“双碳”战略和限电常态化的背景下,我们更要克服“亮起来”的思维和管理误区,坚持美学导向、费效比导向和专业导向,提高审美意识、审美能力和审美水平,厉行节能、防止浪费,用美学指导城市景观照明设计,营造富有美感的城市景观照明。